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申请须知
    1、 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 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软件登记部。
      邮寄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天桥艺术大厦A座三层302(邮编:100050)
      现场办理地址:天桥艺术大厦A座 版权登记大厅
      咨询电话:010—68003934、64097080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方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目前国外法人因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应至少包括1、法人名称;2、注册日期、3、注册地、4、注册证明编号、5、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著作权人为香港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9、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北京联系地址,我方将不做邮寄处理。
    10、为提高工作效益,缩短工作周期,我方办理登记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如,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将主要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邮箱地址。
    补正期限: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申请人需在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11、办理软件登记申请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申请费和查询费用通过银行汇款的,请务必将费用汇入以下专用帐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银行行号711201)
    帐户名称:中国版权保护方(财政汇缴专户)
    银行帐户:7112010189800001174
    注释1:费用的交纳人应为申请人或代理人,如因交费人与申请人或代理人名称不一致导致登记申请延误的,责任自负。
    注释2:交费期限: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在缴费通知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交费,逾期未交费的,视为撤回申请。
    12、软件著作权人如果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有两种:A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以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B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即以转让方或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13、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转让、承受、质押、变更的,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合同当事人办理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质权合同当事人办理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软件登记人办理变更或补充,软件登记人或利害关系人办理撤销软件登记申请时,均需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申请,查询结果是办理上述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查询结果有效期为两个月,超过期限的,申请人须重新办理查询。查询申请表需在线填写。
    14、办理免征小型微型企业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的提示:
    申请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请到网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栏目中,了解免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相关手续。如办理免征的,请勿汇款。
    通过邮寄方式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需将《小型微型企业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和《办理免征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申请清单》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邮寄我方。
    现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需在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后,持《小型微型企业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到我方设立的专门窗口办理免收登记费手续。

办理步骤

    1、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定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注释: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受让、承受或继承),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先做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申请表可以到我方网中的“软件登记特别提示”中下载)
    2、填写申请表
    在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4、缴纳申请费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6、补正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7、获得登记证书
    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记我方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我方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我方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注释: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北京联系地址,我方将不做邮寄处理。

所需文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请勿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为原件。
    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
    •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
    注:申请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末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3、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
    •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可以到软件登记申请须知中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和《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同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
    •著作权人为香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著作权人为台湾企业法人的,需出示经台湾法院或公证机构认证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并提交《台湾法人证明》。
    •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目前国外法人因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应至少包括1、法人名称;2、注册日期、3、注册地、4、注册证明编号、5、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其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③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
    •委托开发的,应当提交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的, 应当提交合作开发合同;
    •下达任务开发的, 应当提交上级部门的下达任务书;
    4、其他证明文件
    修改他人软件应当授权许可的,应当提交授权书;
    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交有关企业变更(合并或分立)、终止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做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并交回原登记证书。
    注释:申请文件应当使用A4纸张,纵向、单面打印,文字应当从左向右排列。文档和源程序需黑白打印。申请文件各部分应当分别用数字顺序在右上角标注页码。所有登记材料中出现的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保持完全一致(例如:版本号中有或无“V”,应保持一致性)。

办理时限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登记机构

    中国版权保护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到中国版权保护的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软件登记部。
    邮寄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天桥艺术大厦A座三层302(邮编:100050)
    现场办理地址:天桥艺术大厦A座一层 版权登记大厅
    咨询电话:010—68003934、6409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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