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2014年05月01日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申请人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一份申请出具一件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明。

  6.共有商标申请提供商标注册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8.对在中国获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自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

  五、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1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如在办理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商标注册证明》,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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